福建省华侨历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不可移动的华侨历史文化遗存。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优先采取迁移异地方式进行集中保护。拆除或者迁移不可移动的华侨历史文化遗存应当征求遗存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侨务主管部门意见,并依法履行批准手续。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