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华侨历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第二章 调查认定第十五条有效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侨务主管部门根据认定结果编制华侨历史文化遗存保护名录,报省人民政府侨务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华侨历史文化遗存保护名录实行动态调整。遗存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申请退出保护名录,或者因遗存严重损毁、灭失以及因公共利益需要被依法拆除等重大变化确需退出保护名录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侨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作出调整。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