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华侨历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第二章 调查认定第十四条有效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侨务主管部门收到认定申请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通过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认定为华侨历史文化遗存。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