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侨务主管部门收到认定申请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通过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认定为华侨历史文化遗存。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