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城市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废)水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决定。准予延续的,除临时排放外,有效期延续五年。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