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由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设施,所需经费按财政体制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并按照建设项目的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市和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其初步设计方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审批。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