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