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在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源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