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但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林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