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四章 经营管理第四十条有效旗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田防护林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由旗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建后管护;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由旗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明确管护主体和措施,落实管护责任。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