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由属地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大兴安岭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登记。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