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旗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田防护林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

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由旗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建后管护;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由旗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明确管护主体和措施,落实管护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