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四章 经营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明确森林培育和管护的经营措施,报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大兴安岭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经营方案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森林经营方案应当包括森林资源状况、经营目标、经营措施、效益分析等内容,并充分征求相关利益主体的意见。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