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森林经营管理坚持生态优先原则。

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以各级人民政府投入为主。鼓励探索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

商品林由林业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信贷、保险、技术服务等政策扶持。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