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三章 造林绿化第二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因地制宜建设防风固沙林、水源涵养林和水土保持林等防护林。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沙治沙规划,划出一定比例的土地,因地制宜营造防风固沙林网、林带,种植多年生灌木和草本植物。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