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三章 造林绿化第二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考虑区域水资源承载能力,因地制宜组织实施造林绿化,明确造林绿化目标、任务和措施,确定本行政区域造林树种和林种结构,推广应用造林新技术和适用模式。造林绿化应当遵循造林技术规程,使用良种壮苗,科学合理配置植被类型。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