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以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措施,科学保护修复森林生态系统。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应当封山、封沙育林的地方,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封山、封沙育林。

对封山、封沙育林区,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范围、明确界限、设立标志,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