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不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和毁坏森林、林木、林地。

林业经营者应当履行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的义务,保证国有森林资源稳定增长,提高森林生态功能。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