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二章 森林保护第十六条有效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不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和毁坏森林、林木、林地。林业经营者应当履行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的义务,保证国有森林资源稳定增长,提高森林生态功能。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