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二章 森林保护第十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建设护林设施,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督促相关组织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兼职护林员。旗县级或者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聘用护林员。护林员应当对森林资源管护责任区开展日常巡护,管理野外用火,发现火情、林业有害生物以及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并向当地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