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下列规划和建设项目进行以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为重点的气候可行性论证:

(一)国土空间规划、重点领域或者区域发展建设规划;

(二)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工程和大型工程建设项目;

(三)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区域农业农村结构调整建设项目;

(四)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

(五)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规划和建设项目。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