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市气象灾害风险区域调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工作,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隐患排查工作。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