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宣传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全社会避险、避灾、自救、互救能力。

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宣传工作,在气象灾害发生后开展自救、互救。

学校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教育内容,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教育活动。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