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协调、领导,设立气象灾害防御指挥机构,将气象灾害的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依法组织管理气候可行性论证、人工影响天气、雷电灾害防御等日常工作。

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区,由有关区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部门负责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民政、城管执法、商务、文化和旅游、农业农村、林业、水利、交通运输、公安、卫生健康、教育、生态环境、科技、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通信、供电、保险等有关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