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和大雾等所造成的灾害。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