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燃气安全与事故预防、处理第三十九条有效经营和使用瓶装燃气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为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钢瓶充装燃气;(二)用燃气运输罐车(槽车)等移动式压力容器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三)用燃气钢瓶相互转充燃气;(四)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加热;(五)随意倾倒钢瓶残液;(六)擅自改换钢瓶检验标识;(七)瓶装燃气的质量、计量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5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