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燃气经营者、自供单位在燃气生产、储存、输配和使用中所采用的锅炉、压力容器、管道等燃气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规范和规定,确保安全运营。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