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管委会在其管理区域内行使市人民政府赋予的相关市级管理权限,并履行市人民政府明确的相当于县级的行政管理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制定和实施高新区的行政管理规定;
(二)依照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高新区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等规划;
(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高新区内的企事业单位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
(四)负责高新区内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建设工程的规划建设与管理;
(五)负责高新区内行政事务和社会事业的管理工作;
(六)根据高质量发展需要,在权限范围内自行制定切实可行的区内政策;
(七)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