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遵守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物与合法财产,民营经济组织财产与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个人财产、涉案人财产与案外人财产,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最大程度减少对民营经济组织正常经营的影响。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以其价额足以清偿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对查封、扣押的涉案财物,应当依法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