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第六章 权益保护第五十四条有效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与其他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同等原则实施。对违法行为依法需要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措施的,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本市严格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依法制定和公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行政机关对具有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形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0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