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干预依法应当由民营经济组织自主决策的事项;
(二)利用行政或者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
(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
(四)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
(五)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捐赠款物或者摊派任务;
(六)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参加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
(七)其他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