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本市加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协作,支持要素自由流动和政务服务一体化,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跨区域协同。
引导和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发展对外贸易,积极参与共建“一带一路”、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等重大战略,依法合规有序开展境外投资活动。
商务、发展改革、司法行政、地方金融、口岸物流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民营经济组织在境外投资、开拓国际市场等方面的指导,完善涉外法律、金融、物流等海外综合服务体系,维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海外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