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民营经济组织向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创新型发展,培育专注于细分市场、聚焦主业、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的民营经济组织。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