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第四章 创新发展第三十六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民营经济组织向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创新型发展,培育专注于细分市场、聚焦主业、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的民营经济组织。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0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