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科技创新体系,引导和支持民营经济组织根据发展需要参与数智科技、生命健康、新材料、绿色低碳等科技创新高地建设,围绕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人工智能、大数据、集成电路、现代农业等重点领域,加强基础性、前沿性、应用型研究,开发关键核心技术、共性基础技术和前沿交叉技术,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