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第三章 投资融资促进第二十八条有效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与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在渝机构的协作,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信用信息与金融机构共享应用,为民营经济组织获得融资提供便利。支持征信机构为民营经济组织融资提供多元化征信产品与服务,增加信用信息有效供给。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