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火锅产业发展促进条例第八条有效农业农村、商务等部门应当支持火锅食品原料优质供给基地建设,培育地理标志产品,促进种植和养殖基地规模化、标准化、特色化、绿色化发展,提升火锅食品原料供应能力和品质。鼓励火锅产业经营者与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建立协作关系,加强对接合作,开发特色火锅食品原料产品。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