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与交通、能源、市政、住房城乡建设、公共安全等领域的基础设施规划相互衔接和协调,推动杆塔、管道、光缆、机房等资源共建共享。
新建、扩建建设工程根据相关规划需要配套建设数字基础设施的,工程设计、建设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规范,预留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的空间、能源等资源,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城市更新项目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套建设数字基础设施。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可以采取政府投资、企业投资、政企合作等多种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依法参与数字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