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完善信息网络基础设施,支持新一代移动通信网络和高速固定宽带网络部署,推进空天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城乡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布局。

公共机构以及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的所有者、管理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放所属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为信息网络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提供便利。禁止收取进场费、分摊费等不合理费用。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履行相应的电信普遍服务义务,建设完善农村地区等区域的信息网络基础设施。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