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统筹推动信息网络基础设施、算力基础设施、新技术基础设施、融合基础设施、数据基础设施等建设,推进传统基础设施的数字化改造,适度超前布局,促进融合发展,构建集约高效、智能绿色、安全可靠、互联互通的数字基础设施体系。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