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本市推动数字经济领域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参与“一带一路”、西部陆海新通道等建设,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扩大数字经济领域高水平对外开放。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新时代西部大开发、长江经济带发展、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国家战略要求,加强数字经济发展区域合作,推进重大数字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数字产业协同发展。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