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大数据发展、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数字经济标准化工作。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开展数字经济国际国内标准交流合作,制定数字经济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参与制定数字经济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