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工作,组织拟订并实施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政策措施,推进实施重大工程和项目。
市经济信息部门负责制定并实施数字经济产业有关政策措施,推进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
市大数据发展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数据要素制度建设和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协同推进数字经济发展。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数字经济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数字经济发展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数字经济发展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