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数字经济发展工作的领导,将数字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推进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数字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