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八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数字经济领域常态化监管制度,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探索沙盒监管等方式,构建鼓励创新、弹性包容的治理环境。市统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数字经济运行监测统计体系,开展数字经济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