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五章 数据要素价值化第三十七条有效市大数据发展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数据产权登记制度,推进数据产权登记工作。数据产权登记凭证,可以作为开展或者参与数据流通交易、数据出资、融资担保、数据资产入表、数据企业培育认定等活动的证明。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