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市财政、市大数据发展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数据资产管理,按照国家规定推进数据资产化。

探索开展公共数据资产权益在特定领域和经营主体范围内入股、质押等。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