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经济信息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智能制造发展,支持企业围绕研发、生产、供应、销售、服务全环节实施制造装备、生产线、车间、工厂的智能化改造升级,推广网络化协同、个性化定制、柔性化生产、共享制造等服务型制造新业态新模式。
支持装备制造企业研制智能制造装备、智能施工装备以及智能化的能源装备、动力装备、低空装备、通航装备、农机装备、检测装备,加强新型智能传感器、智能测量仪表、工业控制系统、网络通信模块等智能核心装置的集成应用,提升智能装备供给能力。鼓励装备制造企业由设备供应商向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拓展或者转型,提供高水平、专业化、一站式集成服务。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