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四章 产业数字化第二十三条有效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智慧农业发展,促进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种业等领域数字技术应用,推广应用智能农机装备,加强农业大数据平台、农产品溯源平台建设和应用,加大农村仓储、冷链等设施数字化改造力度,提升农业生产、加工、销售、物流等各环节数字化水平。商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工流通企业与电商企业对接融合,发展直采直供、冷链配送、社区拼购等农产品销售服务新业态新模式。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