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三章 数字产业化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数字经济领域的领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培育数字经济创新型企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培育互联网平台企业,支持利用互联网平台推进资源集成共享和优化配置,推动平台经济规范有序、创新健康发展。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