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功能,协助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