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民政部门是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居家养老服务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督促相关部门、社会力量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二)制定和完善居家养老服务行业的相关制度;

(三)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评估制度;

(四)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管理服务平台,提升居家养老服务和管理水平;

(五)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家老年人健康卫生与医疗保障工作,推动医养结合。

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各群团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参与做好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