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与养老服务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

(二)按照有关规定统筹规划和配置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三)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建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协调、监督、考核制度;

(四)培育居家养老服务产业,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五)推进居家养老服务数字化、智能化建设;

(六)做好其他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